师大资〔2019〕12号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货物与服务采购工作,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学校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购置论证
1.凡购置单价10万元以上(含)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求单位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购置论证。论证内容包括:现有同类仪器情况、现有同类仪器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求的说明、拟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安装场地满足条件、安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其中单价在30万元以上(含)的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还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并出具购置意见。
2.信息化采购项目,须由学校网络与数据中心出具购置意见并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信息化项目包括智慧校园应用平台的开发和集成,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基础应用,依托于校园网、公共信息基础平台的服务器以及各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信息应用系统等。
二、按规定及时签订采购合同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各需求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若需求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应及时向学校采购招标中心提交书面说明。
三、加强合同履约验收及资金支付工作
1.需求单位应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毕或服务提供完毕后四十五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逾期未完成的,须向学校采购招标中心提交书面说明,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2.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主要由需求单位负责组织。其中:涉及设备及与设备有关的服务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由需求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后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备(自行采购项目除外),50万元及以上的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参与验收;涉及家具、被服、图书、软件、其他服务等项目,合同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由需求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后向资产管理处报备(自行采购项目除外),50万元及以上的须资产管理处参与验收。
3.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验收完成后,应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各需求单位应当自收到发票之日起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至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中心)。
资产管理处